(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陈其家与刘彪、骆广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其家,刘彪,骆广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026号原告:陈其家,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王礼峰,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彪,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骆广倩,女,198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其家与被告刘彪、骆广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其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525元,免收500元,由原告陈其家负担25元。代理审判员 侯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