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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祝继柏申请执行钱国太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祝继柏;钱国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祝继柏,男。被执行人:钱国太,男。本院在执行祝继柏依据(2014)永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钱国太健康权同纠纷一案中,(2014)永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钱国太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祝继柏损失费2424.8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裁定如下:(2014)永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钱国太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祝继柏损失费2424.84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强武审判员  杨礼铭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海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