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蒋荣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蒋荣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海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武传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荣忠,男,汉族。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乘商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该公司从未与被上诉人签订买卖合同,双方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也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蒋荣忠提交的两份授权委托书上盖有“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创业城工程项目部”字样公章,分别授权池延宝、郭方学为材料员。蒋荣忠提交的两份产品购销合同分别有“池延宝”、“郭方学”字样签名,约定的供货地点在创业城工地,故本案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大庆市创业城工地,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蒋荣忠起诉的标的额也符合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条件。故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其与蒋荣忠无法律关系的主张,应在实体审理中依法审查,不属于本案管辖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亚芬审 判 员 林癸成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