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马某润申请马明云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马某润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马某润,女,2004年10月7日生。监护人:马维绅(系马某润之祖父),男,1955年5月6日生。申请人马某润申请宣告马明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之父马明李因病于2008年2月4日死亡,母亲马明云于2010年年初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四年。申请人马某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其母马明云为失踪人,本院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经查,马明云系申请人马某润的母亲,1979年8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2010年年初失踪,下落不明已四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在云南法制报发出寻找马明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马明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马某润的母亲马明云于2010年年初失踪,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可以宣告马明云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明云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盛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席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