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执民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童国米与赖洪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童国米,赖洪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象执民字第170号申请执行人:童国米,渔民。被执行人:赖洪兵。童国米与赖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甬象石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赖洪兵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童国米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赖洪兵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象执民字第17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 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