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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与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17号原告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明路9号。法定代表人江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民,该公司职工。被告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卓宝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天明精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一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