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渭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闫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5号原告李X,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丁浩,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X,男,汉族,住址甘肃省甘谷县。被告张X,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闫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X、张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闫X、被告张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李X承担。审判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鑫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