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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渭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闫X,张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渭初字第15号原告李X,男,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代理人丁浩,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X,男,汉族,住址甘肃省甘谷县。被告张X,男,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闫X、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1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闫X、张X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闫X、被告张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李X承担。审判员  王晓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鑫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