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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程某与庞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庞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程某,鲁抗医院集团职工。被告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与被告庞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