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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山诉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赵兴和与吴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山诉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赵兴和。被申请人吴诚。申请人赵兴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诚的银行存款4292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兴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诚银行存款429257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葛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