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于美与韩云成、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美,韩云成,李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于美。被告:韩云成。被告:李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美与被告韩云成、李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美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韩云成、李玲37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韩云成、李玲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7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