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呈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案件名称
蒋怀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蒋怀志
案由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七十二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呈刑初字第34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怀志,曾用名:蒋怀凯,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住宣威市。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辩护人苏聪,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4)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怀志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晨曦、代理检察员周子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怀志及辩护人苏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被告人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现役军人及国防大学研究生身份取得被害人和某某信任后,于2013年1至2月期间,以母亲做手术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和某某人民币共计5000元。(2)2013年1月,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干部身份取得被害人何某信任后,与何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3年4至6月期间,以被纪委查需要钱、母亲生病等理由,多次骗取何某人民币共计24300元。(3)2013年10月,蒋怀志冒充楚雄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取得被害人余某信任后,与余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3年11月期间,以没有生活费等理由,多次骗取余某人民币共计2000元。(4)2013年10月,蒋怀志冒充楚雄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取得被害人黄某信任后,与黄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3年11至12月期间,以出车祸等理由,骗取黄某人民币共计1000元。(5)2013年11月,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现役军人及军校在职研究生身份取得被害人张某1信任后,与张某1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以亲戚出车祸、领导生病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1人民币共计40200元。(6)2013年11月,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取得被害人郭某信任后,与郭某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4年1至3月期间,以出车祸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郭某人民币共计4050元。(7)2013年11月下旬,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取得被害人张某2信任后,与张某2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3年12月期间,以战友出车祸需要钱等理由,多次骗取张某2人民币共计5500元。(8)2013年12月中旬,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现役军官身份取得被害人杨某1信任,并于2013年2月期间,以出车祸需要钱等理由,骗取杨某1人民币共计1100元。(9)2014年2月,蒋怀志冒充昆明某部队现役军人身份取得被害人杨某2和信任后,与杨某2和发展男女朋友关系,并于2013年3月期间,以母亲做手术需要钱等理由,骗取杨某2和人民币共计3500元。上述赃款均已被蒋怀志挥霍。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相关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证明:张某1、和某某、余某报警情况。(2)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4月3日凌晨,民警在云南省宣威市抓获蒋怀志。(3)被告人户籍资料。证明:蒋怀志实施被指控行为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前科。(4)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政治部证明一份。证明:蒋怀志系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战士,于2010年12月服满二级士官后退伍。民警提供的蒋怀志所佩戴的“软胸标”、“硬胸标”、“07式军龄略章”、“资历架”经与军用标识品辨认、对比,证实为仿制品。2、骗取被害人和某某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和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8日她通过手机微信认识一个叫蒋志的男子,男子说他是某部队司令部的军人,在北京国防大学读研究生,正在放假,在昆明,之后他们就频繁联系,男子说喜欢她,要追求她。到2013年1月14日,他们在昆明五华区创意英国小区见面,男子穿着军装,军装胸部有他的名字,叫蒋怀志,之后他们吃了顿饭就回去了。1月15日,蒋怀志打电话说要谈生意,想跟她借700元,之后她拿了1000元现金给蒋怀志。2013年1月16日,蒋怀志打电话说帮他开车的司机私自开军车出去,喝酒后撞到人,交警让他去处理,要跟她借700元,她到茭菱路富滇银行取了1000元给了蒋怀志,蒋怀志又说没吃饭,她又给蒋怀志200元。2013年1月18日,蒋怀志打电话说要回部队,跟她借500元,她从富滇银行取了500元给他。2013年1月24日,蒋怀志说他母亲失足从二楼跌下,并说工资卡丢失,要跟她借1000元,当天21时左右,她在昆明中环金界旁拿了2000元人民币给他。2013年2月1日,蒋怀志来她住处,说他母亲要做骨髓移植手术,缺3000元,她当时说没钱了,蒋怀志让她找同事借,她就向朋友邓某某借钱,邓某某让蒋怀志写了借条,到2月2日,她就去工商银行取了2000元钱存到蒋怀志工商银行卡上,卡号为62×××99。之后她越想越不对,就报警了。她和蒋怀志是朋友关系,蒋怀志说喜欢她,想追求她。两人一共见过10次左右,前9次蒋怀志都是穿着军装,最后一次穿着军大衣。蒋怀志说他是某部队司令部当兵的,现在在国防大学读研究生,是营长,带着520多人的兵。(2)被告人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月到3月时,他通过微信认识了丽江的和某某,他说自己在某部队司令部上班。后他们成为一般朋友关系,相处过程中,他先后向她借了两次钱,共2600元,其中2000是向她一个朋友借的,他还写了一张借条给她的朋友。后来和某某向他要钱,他就在昆明国贸展示厅那里拿了1200元给她,其他还没还。(3)蒋怀志工商银行卡查询结果。证明: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99工商银行银行卡在2013年2月2日08:43:25以现存方式存入人民币2000元。该账户于2013年1月至3月期间未见取款1200元的情况。(4)被害人和某某提供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2份、借条一份。证明:和某某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显示,2013年2月2日08:43:21卡号为62×××*9、收款人为“*怀志”的银行卡存入人民币2000元。62×××*5的银行卡于2013年1月16日取出人民币1000元,于1月24日取出人民币2000元。2013年2月1日,蒋怀志向邓某某借款2000元,并定于2013年2月3日下午归还,和某某为证明人。(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和某某辨认出蒋怀志系以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3、骗取被害人何某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月,她通过微信认识蒋怀志,蒋怀志说他在昆明长水机场旁一个部队当兵,在部队任副营长。到2013年3月初,他们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4月2日,蒋怀志打电话说所在部队从螺蛳湾进一批电脑,差了点钱,向她借1700元,并来找她,她就给了蒋怀志1700元。4月8日,蒋怀志又打电话来借钱,她就通过银行转账转了500元。4月19日,蒋怀志找理由向她借了800元。4月23日,蒋怀志向她借了3000元,也是通过汇款方式给他。4月25日,蒋怀志向她借走1500元,过了一两天,又向她借走2000元。4月30日借走3000元。5月1日借走1100元,5月6日借走500元,5月10号借走1000元。5月11号,向她借钱时,她身上没有钱,就让哥哥转账给了蒋怀志3500元。5月14号蒋怀志向她借走1500元。5月18号,蒋怀志穿着一身军装到学校找她,军衔是二杠一星,向她借走3000元。6月28号,蒋怀志又来学校找她,向她借走3000元。蒋怀志前后向她借了24300元,都是以购买电脑差部队的钱,自己生病,母亲生病,被省纪委查需要疏通关系,帮她联系工作需要钱等等理由借钱。蒋怀志穿过两次便服,其余都是穿一身军装,他的军装军衔是二杠一星的,军服胸前的姓名牌也叫蒋怀志。在知道被骗后曾多次向蒋怀志讨要借的钱,但蒋怀志一直没还。借钱给他都是以现金和汇款方式给他的,汇款时是汇到三张卡上。(2)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年初过年时,他在老家通过微信认识一个叫何某的女子,她说是在昆明中医学院念书,他也说他在昆明长水机场的某部队当兵,是干部。后来他们处成男女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他先后向她借过两万多元,具体借了几次,什么时间借的,每次借多少不记得了。她2013年9月毕业时,他出钱在仕林街请她的三十多个同学吃饭,花了1000左右。第二天他在送何某走的时候拿了18600元现金还给她,送她到学校门口时又还了200元。(3)蒋怀志银行卡查询结果。证明: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51的云南省农村信社银行卡于2013年4月8日在昆明市呈贡区分社以无折存现方式存入500元,于4月23日存入3000元,于5月6日存入500元。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99工商银行银行卡在2013年5月10日13:21转入1000元,于2013年5月14日22:20转入1500元。(4)何某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证明:何某卡号为622…319的银行卡于2013年4月19日转支800元,于4月23日现支2笔共计3000元,于4月25日转支1500元,于5月6日转支200元,现支100元。(5)何某提供银行客户存取款单四份。证明:账户号为“蒋怀志”的账户于2013年5月6日存入人民币500元,于2013年4月23日存入人民币3000元。卡号为622…951的账户于2013年4月15日取款1200元,于2013年4月8日取款500元。(6)何某与蒋怀志短信截图。证明:2013年8月17日何某与136…506的手机的短信称要求对方还钱,具体是两万四千多。2013年9月22日,何某与蒋怀志的微信通信记录显示,何某要求蒋怀志将骗走的24300元还给何某,蒋怀志称:“我还给你,我回到昆明就还给你。”(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何某辨认出蒋怀志系以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4、骗取被害人余某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25日左右,蒋怀志通过微信和她认识,蒋怀志说他是楚雄某部队的营级干部,叫欧阳剑。11月1日蒋怀志约她吃饭,当时蒋怀志穿着军用裤子和鞋子,军衔是二杠一星。后蒋怀志提出要和她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从此双方就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蒋怀志吃的、住的、用的钱都是她给的。11月7日,蒋怀志说一个战友从楚雄上来办事,蒋怀志没有生活费了,向她借2000元,她就拿了2000元的现金给他。11月12日,蒋怀志也说没有生活费,让她先拿一点,她就拿了500元现金给他。11月17日她朋友余某某打电话说蒋怀志借了3000元现金,打电话也不接,联系不上,她就打电话给蒋怀志,蒋怀志也不接电话。后来她约他吃饭才联系上,她和两个朋友到蒋怀志住处叫他还余某某的钱,蒋怀志就发火要打人,她朋友打电话报警,警察来后就将蒋怀志及他的军装带到阿拉派出所,这时她才知道他的真名叫蒋怀志。蒋怀志没有办法就先还了2000元现金给余某某,这时她才知道蒋怀志是个骗子,不是现役军人,后他们就分开了。蒋怀志骗了她2500元,还骗她相处男女关系,他们在一起的时间里蒋怀志大吃大喝,骗她花了20000余元生活费,蒋怀志还骗她的感情,和她发生过多次性关系。12月19日她到医院检查发现怀孕了并当天就做了引产,蒋怀志给她造成了无法想象的后果。(2)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0月初,他通过微信认识余某,他跟她说自己在楚雄一个部队当兵。后来他们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交往过程中曾向她的一个姓余的朋友借过3000元,借到的钱他拿给了余某,过了两三天后余某和那个姓余的人叫了一些人来找他,叫他还了2000元,还不放他走,阿拉派出所的民警来将他们带走,当时还把他放在住处的一套07式陆某常服带走,上面挂着一幅少校军衔。后来经派出所调解,他把一部苹果4S手机抵账才处理好。(3)收条一份。证明:2014年1月2日余某出具收条一份,称收到蒋怀志白色苹果手机一部,用于赔蒋怀志所欠的款。(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余某辨认出蒋怀志系冒充军人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5、骗取被害人黄某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0月左右,蒋怀志通过微信与她认识,他自称在楚雄当兵,在部队是副团干部,还发了一张他穿军装的照片给她,她就相信他是当兵的。到10月中旬的一天,蒋怀志穿着一套军装来普照村,后她们又先后见了十多次面,她见他穿过的军装有一杠三星,二杠一星的,后蒋怀志提出要和她处男女朋友,并通过各种方式取得她的信任。11月1日,蒋怀志说他的战友急用钱,叫她先借点,她就通过银行转了800元给蒋怀志。12月份,蒋怀志说开车擦到别人的车要赔钱,叫她借点钱,她就借了200元现金给蒋怀志。她转账时就感觉蒋怀志在骗她,也多次向蒋怀志提出还钱,但蒋怀志一直没还。(2)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0月份的时候,他通过微信认识一个石林的女子,在经开区阿拉派出所当协管员。他以现役军人身份跟她处一般朋友关系,到2013年11月份时,他向她借了1000元。到现在还没有还。(3)被害人黄某提供的银行客户存款回单一份。证明:2013年11月1日,客户号为“蒋怀志”的账户存入800元。(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黄某辨认出蒋怀志系以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5)被害人黄某出具谅解书一份。证明:被害人黄某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谅解书一份,称蒋怀志的家人替蒋怀志全部归还了借款1000元,其对蒋怀志进行谅解。6、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明:2011年底,她去云南大学本部玩,在一栋楼下躲雨时,一个穿军装的男子和她搭讪,说他叫蒋怀志,在昆明航天城旁边的某部队作训处工作,任营长。双方留了QQ号就分开了。后双方一直在QQ上聊天。到2013年11月份她到昆明实习,蒋怀志找到她,邀请她和同事吃饭。蒋怀志还说他在中国国防大学就读博士生,这段时间是回昆明调档案。到2013年11月底,他们就正式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这些过程中蒋怀志经常会穿一身军服过来,他的军衔是二杠一星。2013年11月26日,蒋怀志打电话说他有一个叫蒋怀心的堂弟开车出车祸,需要赔偿,他身上钱不够,让她借七百,她就用手机支付宝给他转了七百元在他的一张工商银行卡上。第二天蒋怀志来找她,说要回北京的国防大学念书,没钱了,向她借一些钱。到11月30日,蒋怀志以各种名目向她借钱,她先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给他转了四千七百元。12月1日那天,他们去市区一起吃饭唱歌,后说他的两个战友吃饭喝酒闹事,被带走调查。第二天,蒋怀志说事情闹大了,部队的领导来处理,他要处理两个战友的事情,向她借2000元,她用支付宝转了2000元。12月3日,蒋怀志说要拿钱去保两个战友,向她借了3500元。12月10日,蒋怀志说他用了参谋长爱人拿给的医疗费2000元,还有他要回北京需要钱,向她借走5000元。12月12日,他说参谋长因病重需要钱,让她借4000元,当天她以支付宝转账借了他4000元。12月14日,蒋怀志说没有生活费,向她借走2000元。12月30日蒋怀志说他朋友出车祸,向她借走800元。在12月30日到2014年1月13日之间,蒋怀志说不愿回学校考试,打算出钱买成绩,向她借走6000元现金。2014年1月13日,蒋怀志说侄女因为滑雪摔伤,向她借了2500元现金。2014年1月18日,蒋怀志说要回学校写学年总结及送礼,向她借了7500元,其中7000元转账,500元现金。2014年1月19日时蒋怀志说钱不够,又向她借走1500元,总的先后是借走了四万零二百元。蒋怀志还说他父亲和他爷爷都是军人,他爷爷是四川成都军区一个副参谋长,他父亲是河南军区一个参谋长,还说他父亲是在1998年抗洪救灾时牺牲的,因为这个原因在2000年被部队特招。2003年以军人身份回到宣某五中念书,2006年是以军人身份到云南大学念双学位,并考上国防大学,当时他是任副营职务,还说他参加过汶川救灾,领养了他当时救出来的一个小男孩,听到这些后她的朋友们都相信他了。他还让她看一部叫《导弹旅长》的电视剧,说这部剧是在昆明某部队拍摄的,他在里面演过角色,后来她看了那个电视剧,确实有蒋怀志的角色,他在里面演一个旅长的司机,有很多镜头,所以她就相信他了。但是如果当时知道蒋怀志的真实身份的话绝对不会和他交往。今年1月中下旬开始,她多次向他讨要,他一直没有还过。借钱给蒋怀志是以支付宝转账及拿现金的方式给他的。(2)证人李某证明:她是罗某(张某1所称罗姓司机)的妻子,2014年3月15日左右,张某1打电话给罗某,说不想见蒋源的东西,叫罗某帮拿过来,见到蒋源就还给蒋源。后她就和罗某找到张某1,并把蒋源留在张某1那里的一些东西拉回他们住处,主要是一些衣服,其中还有两条军裤,一件军装衬衣,上面还挂着两杠一星的肩章,一对领花,衣服右边还有一个胸徽。蒋源是张某1的男朋友,蒋源说过自己是部队的营长,在大石坝一个部队当兵。(3)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1年7月份左右,通过搭讪方式,认识了张某1,并跟她说自己是军校的在职研究生,在昆明二炮部队当兵,11月,他找到张某1,并请她吃饭。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后他以急用钱、堂弟开车需要钱、领导生病、考试要用钱等,从张某1那里前后拿了四万左右。他用这些钱给张某1买了苹果4S手机、苹果5手机、手表、衣服等,2013年1月份,他在信息产业基地张某1的住处拿了4000元给她,还有两次中彩票后拿了6000元给她,张某1买论文他付了2400元。他们见面时有时候穿军服有时候没穿,二炮软胸标、二炮硬胸标、07式陆军少校软肩章、07式陆军少校套肩章、07式陆军上尉软肩章、07式军龄略章、资历架、姓名牌以及军服是让做假证的人提供的。(4)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民警于2014年4月5日在李某某住处提取蒋怀志所穿制式军装,含肩章、领花、胸徽的制式衬衣一件,制式军裤两条。民警依法扣押。民警于2014年4月5日提取蒋怀志摆放于张某1住处的一盒07式军龄略章,盒子为长条形军绿色外壳,内装军龄略章八个,含一年章一个、二年章一个、三年章两个、四年章两个、五年章一个、十年章一个;装饰略章三个;级别略章两个,含一个紫色章、一个蓝色章;资历章架一个;07式军用领花一个;07式军用胸徽一个。民警依法进行扣押。(5)中国人民解放军96201部队政治部证明一份。证明:蒋怀志所佩戴的“二炮软胸标”、“二炮硬胸标”、“07式陆少校软肩章”、“07式陆少校套肩章”、“松枝叶领花”、“橄榄枝领花”、“07式军龄略章”、“资历架”经与军用标识品辨认、对比,证实为仿制品。(6)支付宝交易记录、付款凭证、蒋怀志工商银行卡查询结果。证明: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99的工商银行银行卡在2013年11月26日收到张某1转账700元,11月27日收到张某1转账1000元,11月28日收到张某1转账1000元,11月29日收到张某1转帐1000元,11月30日收到张某1转账两笔共计1700元,12月2日收到张某1转账2000元,12月3日收到张某1(丁杏娈代转)转账3500元,12月10日收到张某1转账三笔共计5000元,12月12日收到张某1转账4000元,12月14日收到张某1转账2000元,12月30日收到张某1转账800元,2014年1月18日收到张某1转账7000元,1月19日收到张某1转账1500元。上述款项共计31200元。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51的农村合作社银行卡账户于2014年1月12日以自助存款方式在呈贡区农村信用社吴家营信用社存入2000元。(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辨认,张某1辨认出蒋怀志系冒充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李某某辨认出蒋怀志系其认识的自称“蒋源”的男子。7、骗取被害人郭某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份,蒋怀志通过微信与她认识,蒋怀志说他是云大毕业的学生,考到解放军国防科技大学在职博士,现在在昆明第二炮兵基地工作,是营长。2013年12月初蒋怀志打电话说要去北京读书,要和她见一面,他当着她的面接电话,说是他们参谋长打来的,之后又接一个电话,自称是军校打来的。通过先后三次见面,她相信他是现役军人,营级干部。2014年1月份他们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他强烈要求后发生过一次性关系。2014年1月9日,蒋怀志打电话,说他出车祸,在43医院住院,钱用完了,向她借钱,她就通过朋友罗某的卡转了600元到蒋怀志卡上。2014年2月20日,蒋怀志打电话说他战友开车违反交规,要罚款,要借2000元给战友交罚款,又说2000不够,她就转了2350元给他,当天还叫她帮交了100元话费。到3月4日,他打电话说他妈妈们生病,她转了1000元给他。后来从三月底开始,她多次催他还钱,他说会还,但一直没还。(2)被告人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0月份,他通过微信认识了郭某,当时告诉她自己在昆明二炮基地服现役,是干部,后来他们就处成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他总的向她借了4050元。(3)蒋怀志银行卡查询结果。证明: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51的云南省农村信社银行卡于2014年2月20日存入2350元。蒋怀志持有的卡号为622…999工商银行银行卡在2014年1月9日转入600元。(4)被害人郭某提供客户取款回单2份、存款回单2份。证明:客户号为“郭某”的银行卡于2014年2月20日分别取款2200元、150元,并于当日存入客户号为“蒋怀志”的账户2200元、150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郭某辨认出蒋怀志号系以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6)被害人郭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郭某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刑事谅解书一份,称收到蒋怀志家属替其归还的所有欠款4000元,并对蒋怀志进行谅解。8、骗取被害人张某2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3年11月下旬,她通过微信聊天认识许飞,他是军人,军衔是两杠一星,营级干部,单位在昆明某陆军学院。他说他母亲是老师,在宣威老家教书,父亲因病过世,姐姐在北京,他姐姐、姐夫都是军人,他媳妇得胃癌死了,有一个六岁的孩子。2013年12月1日他们见了面,当晚许飞穿着军用衬衣、裤子。后来他说要跟她处男女朋友,她答应了。12月5日,他说转军官证需要钱,他的钱不够,让她借一点,她就去工行取款机上取了3500元现金给他。12月6日他在微信上说他姐夫的一个战友开他姐夫的车出了车祸,现在私了,他姐姐需要钱,四十万,他之前已经打了15万过去,现在银行卡被吞了,让她再借3000,她就跟同事借了2000,加上自己的钱,叫他到她住处拿了3000元钱。之后她跟许飞要钱,他还了1000元,之后就没还过了。她到今天才知道许飞是假名,他的真名叫蒋怀志。(2)被告人蒋怀志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3年11月时,他通过微信认识张某2,他告诉她自己在昆明二炮部队上班,准备要转业。后来他们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他向她借过两次钱,第一次借了3500元,第二次借了3000元,后来还了1000,剩余的钱还没还。(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蒋怀志辨认出张某2系自称叫张某2的女子。张某2辨认出蒋怀志系以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4)张某2出具的谅解书一份。证明:张某2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谅解书一份,称当日下午蒋怀志的家人替蒋怀志全部归还了借款5500元,其对蒋怀志表示谅解。9、骗取被害人杨某1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明:2013年12月中旬通过微信认识“徐飞”,现在已知道“徐飞”不是他的真名。他说他是在昆明这边一个部队里的现役军人,还说他父亲和姐姐都是军人,他还要被调到北京了。他的微信头像是穿着军装的头像,有几次一起吃饭唱歌时他外面着便衣,但里面穿着军装的制式衬衣,裤子也是军装的制式裤子。她从一个和他认识的朋友那里看到他穿军装的照片,里面他穿着二炮的制式军装,衣服上有肩章,通过这些她相信了他是现役军人。2014年2月份的一天,他打电话说他朋友在去楚雄上出了车祸,他朋友身上没有现钱,叫她借点钱,后她就到银行转了1100元到他给她的一个账户里。第二天他又打电话借钱,说他买车差点钱,但她没借。后来他打电话来向她借钱,她都没借给他了。之后向他要钱,他说不认识她。(2)被告人蒋怀志的供述。证明:2013年12月份,他通过张某2认识了一个和她卖家具的女子,到2014年2月9日晚上,他向这个女的借了1200元,钱是那个女的打在他卡上,他让张某1去取的。他是以现役军人身份和她处的朋友。他们在交往过程中发生过性关系。(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蒋怀志辨认出杨某1是在家具城打工,其不知真实姓名的被害人。杨某1辨认出蒋怀志系冒充军人自称叫徐某的男子。(4)被害人杨某1出具谅解书一份。证明:杨某1于2014年5月16日出具谅解书称,蒋怀志的家人替蒋怀志全部归还了借款1100元,其对蒋怀志谅解。10、骗取被害人杨某2和的相关证据。(1)被害人杨某2和的陈述。证明:她是在校大学生,2014年2月的一天,她通过微信和一男子聊天。他说他是军人,是最年轻的少校,他在经开区高桥村的二炮兵部队,后来又说他要被调到楚雄去任排长还是连长,他姓欧阳,很有钱,有车有房,老家也是宣威市格宜镇龙山村,他有一个姐姐也是军人,在宣威工作,他父亲也是军人,以前在河南执行任务时死了。他们认识一天后他就主动发很多他穿军装的照片给她。到2月17日左右,男子在微信里说想跟她做男女朋友,她说自己家条件不好,他就跟她说认识昆明43医院的副院长,已经打过招呼了,以后实习可以在43医院,实习后可以留在43医院工作。后来她就答应做他女朋友。到3月1日晚上11点左右,那个男的打电话约她吃饭,她就去见了他第一次,当时看见他军装是挂着一个小牌子写着他的名字叫蒋怀志。第二天他打电话约她吃饭时也穿着军装,吃饭时他的朋友跟他借钱,他没带钱包,让她先借1000,她就去银行取了1000元现金给他。到3月3号,他又向她借1500元,她就去ATM机上取了1000元,以及身上带着500元的给他,后来他说他朋友工资发了,让他把卡号发过去,蒋怀志说打在她卡上,她就把工行卡号告诉他。过了差不多一小时,蒋怀志说银行机子烂了,转不了帐,等过三四天再给她打过来。到了晚上他们又去开了一次房。到3月4号,他打电话说他妈妈摔跤,需要做手术,他钱不够,让她借一点,她说只能借1000,让他找其他朋友借一点,蒋怀志就找朋友借了一千块钱,打在她的银行卡上,她就去ATM机上取了他朋友的一千,她自己的一千,到晚上八点多时拿给了蒋怀志。之后她问过好几次什么时候还钱,他每次都说过几天,但是到现在都没有还。(2)被告人蒋怀志的供述。证明:2014年2月中旬时,他在宣某老家通过微信认识杨某2和。他告诉她自己可以姓蒋或姓何,名叫欧阳,在昆明大板桥那边的二炮部队上班,还用微信发给她一张穿军装的照片。取得杨某2和信任后,他们就处成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3月初一天,他穿着07式军用衬衣和军用裤子,衬衣外面穿着一件便服找杨某2和吃饭,之后一起去开房。后来两三天里他们就在一起玩,期间他先后三次向杨某2和借钱,总的借了3500元,后来在圆通山玩时他拿了500元给杨某2用,之后就回老家了。(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杨某2辨认出蒋怀志系以现役军人身份对其进行诈骗的男子。(4)刑事谅解书一份。证明:杨某2于2014年5月16日收到蒋怀志的家人替其归还的全部借款3500元,其对蒋怀志进行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怀志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现役军人身份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蒋怀志的家属代为赔偿了部分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请量刑时予以注意。据此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怀志辩称:和某某的金额是3000元;何某的金额是20000元;没有向余某借过钱,只向她的朋友借过;张某1的金额只是3万多,不到4万元。对其余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事实中金额的认定提出部分异议,根据证据,和某某的金额是3000元,何某的金额是20000元;余某的钱已用手机抵赔,张某1的金额是31200元。被告人系初犯,只是为了寻求刺激才犯罪,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蒋怀志及辩护人对部分被害人的金额认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怀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怀志隐瞒自己真实身份,冒充现役军人招摇撞骗,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蒋怀志冒充军人身份对多名在校学生、务工人员实施招摇撞骗,连续、多次骗取他人感情,并谋取非法利益,系情节严重。蒋怀志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骗取和某某、何某、余某、张某1的金额不符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蒋怀志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予以注意。综上,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惩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怀志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代理审判员 祁 昂人民陪审员 程春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菊王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