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袁胜与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胜,周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袁胜,男,199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周建,男,197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袁胜与周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4)光民初字第442号行民事判决书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车辆及工商注册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琴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