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成德照、刘志梅与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徐淑亮、徐贵唐、徐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德照,刘志梅,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徐淑亮,徐贵唐,徐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48-2号原告:成德照。原告:刘志梅。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淄河店村。法定代表人:徐淑亮,该公司经理。被告:徐淑亮。被告:徐贵唐。被告:徐相坤。本院在受理原告成德照、刘志梅诉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徐淑亮、徐贵唐、徐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饶县红旗路南侧房产证号分别为广饶20**53、广饶20**54、广饶20**56、广饶20**57、广饶20**58、广饶20**59的房产6套。查封期限为2年,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有转让、抵押、过户等行为,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