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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赖龙成、陈友文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龙成,陈友文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龙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马旭,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友文,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晓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龙成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旭、陈友文及其辩护人戴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于2013年11月9日至2014年1月份在本市假日国际大酒店当包厢服务员期间,利用工具在被害人买单刷银行卡时秘密复制被害人的银行卡卡号,并偷记密码,后利用复制来的银行卡信息重新制卡,并在广东电白县用名为沙井义乌新巴黎鞋业的pos机非法套取现金。1、2014年4月27日被害人叶某的台州银行大唐借记卡(卡号62×××60)被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以复制后的卡在沙井义乌新巴黎鞋业pos机上套现人民币8800元。2、2014年4月27日被害人金某的台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00)被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以复制后的卡在沙井义乌新巴黎鞋业pos机上套现人民币77400元。3、2014年4月27日被害人蔡某甲的台州银行信用卡(卡号62×××46)被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以复制后的卡在沙井义乌新巴黎鞋业pos机上套现人民币28900元。4、2014年4月27日被害人元某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3)被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以复制后的卡在沙井义乌新巴黎鞋业pos机上套现人民币44980元。2014年6月5日凌晨,温岭市公安局大溪派出所民警在嘉兴市南湖区栅堰小区68幢305室抓获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金某、蔡某乙、元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台州银行对账单,信用卡交易查询单,信用卡交易流水查询单,银联查询单,假日国际大酒店员工履历表,消费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陈友文的辩护人提出陈友文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赖龙成而言较小的意见。在本案犯罪过程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故意是二被告人经协商一起确定下来的;用来窃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的复制卡号机器也是二被告人一起购买;窃取被害人信用卡信息的行为是二被告人在酒店做服务员时一起实施;将复制好的信用卡拿到广东省电白县进行套现交易的过程也是二被告人共同参与。综上,应认定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加以区分。因此,被告人陈友文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赖龙成、陈友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赖龙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友文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江俊溢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人民陪审员  叶伶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佳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