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法执字第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化县金马碳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邵阳三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新化县金马碳素有限责任公司,邵阳三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法执字第341-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化县金马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层峰村龙爪塘。法定代表人刘义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邵阳三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层峰村龙爪塘。法定代表人曾子厘,该公司董事长。湖南省新化县金马碳素有限责任公司与邵阳三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5日经新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按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邵阳三友机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借款500000元,利息23816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50元。2013年2月1日,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在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798317元;2014年1月13日,本院向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务(货款)404735.40元,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能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宜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法民一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人献审判员 卿瑞山审判员 游正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艳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