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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XX霞与吴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吴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XX霞。被告吴骏。原告XX霞诉被告吴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霞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霞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XX霞负担。审判员  李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