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XX霞与吴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霞,吴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XX霞。被告吴骏。原告XX霞诉被告吴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霞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霞申请撤回起诉确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由原告XX霞负担。审判员 李斯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商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