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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东执划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付雪兰与李风戍、邢台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雪兰,李风戍,邢台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东执划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付雪兰。被执行人李风戍。被执行人邢台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四终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风戍银行存款人民币15374.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现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晁宗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