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蒲城县桥陵镇高家村三组,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8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三观音庙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西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