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蒲永光与阿克苏盛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永光,阿克苏盛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夕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69号原告蒲永光,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艺,阿克苏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苏盛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夕夕,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阿克苏市东大街2号农一师职工文化宫3楼301室。被告申夕夕,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永光诉被告阿克苏盛源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申夕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永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蒲永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1元,已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蒲永光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冰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