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四终字第2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永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棉麻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四终字第2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成,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春亮,巩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棉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保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有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永成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棉麻公司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春亮,被上诉人巩义市棉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3)巩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5176元,退还李永成。审判长 宁 宇审判员 张永军审判员 杨成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