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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诉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贾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初字第65号原告李某甲,女。被告贾某甲,男。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贾某甲于2005年5月经互联网认识并恋爱,2006年初便同居生活,2006年8月31日生育长子贾某乙,2009年8月20日在南充市嘉陵区婚姻登记管理处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12年8月11日生育次女李某乙,由于恋爱时间短,相互不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贾某甲长期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打骂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贾某甲离婚,婚生子贾某乙随被告贾某甲、婚生女李某乙由我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贾某甲承担。原告李某甲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李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被告贾某甲的身份证复印件。2、结婚证复印件。以上证据欲证实主体资格。3、南充市嘉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南充市嘉陵区XX小区业主委员会联合出具的证明。4、南充市嘉陵区XX街道办事处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5、接(处)警登记薄。6、收条2张复印件、借条1张复印件。7、房产证复印件。8、收据复印件。9、诊断证明书、医疗费发票。10、照片。以上证据欲证实婚后夫妻共同购买了房屋,夫妻关系不好,被告贾某甲将自己打伤。11、南充市中心医院入院证、病历、医疗发票。欲证实婚生子贾某乙因病住院,被告贾某甲不管不问。12、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赔款计算书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欲证实自己因交通事故应获得的赔偿款已被贾某甲领取。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甲与与被告贾某甲于2005年5月经互联网认识并恋爱,2006年初便同居生活,2006年8月31日生育长子贾某乙,2009年8月20日在南充市嘉陵区婚姻登记管理处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12年8月11日生育次女李某乙,婚后有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的现象发生。原告李某甲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贾某甲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贾某甲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有时难免在共同生活中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夫妻间能互谅互让、相互多关心、体贴对方,是能搞好夫妻关系的。且原告李某甲未能提交足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婚姻家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贾某甲离婚。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3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