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刘吉勇与李元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勇,李元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168号申请执行人:刘吉勇。被执行人:李元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3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李元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吉勇借款本金30万元。但被执行人李元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元秋在东平县交通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李元秋在东平县交通局领取的工资收入32万元,每月除为被执行人李元秋保留800元生活费外,剩余工资收入全部提取,直到足额提取满32万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