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吴志超与吕维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超,吕维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吴志超。被执行人吕维印。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执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吕维印所有的在古楼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广州路74号门脸房一套(证号:0109004***)。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吕维印所有的在古楼办事处香江光彩大市场广州路74号门脸房一套(证号:0109004***)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