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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张希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张希见,柳玉玲,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希见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希见。被执行人柳玉玲。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玉玲所有的银行存款xxx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