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绍珍、潘希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利昀,行长。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环城南路。被执行人王绍珍,男,1971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希维,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连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40948.74元欠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潘希维是连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员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其未履行清偿义务应当强制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潘希维账户的冻结。二、划拨上述账户存款8000元偿还申请人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周金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