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冠县利华机械厂与冠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冠县利华机械厂,冠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聊行初字第109号原告:冠县利华机械厂。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52号。法定代表人:董彦章,男,该厂厂长。被告:冠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冠县红旗北路109号。法定代表人:张琳,男,县长。原告冠县利华机械厂因诉被告冠县人民政府要求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冠县利华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冠县利华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冠县利华机械厂负担。审 判 长 孟庆杰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人民陪审员 潘丽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路普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