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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5-31

案件名称

烟台东海工贸公司与长青建材(烟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东海工贸公司;长青建材(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94-2号原告烟台东海工贸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敬源,总经理。被告长青建材(烟台)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德茂,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莱山民一初字第9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方便和解协议的履行,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查封。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长青建材(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0000元的查封。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