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刑公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公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吉林省梨树县人,户籍地四平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1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12月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刑诉字(2014)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强、王瑾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10月5日22时20分,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钻豹牌二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曹宇,沿烟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路南侧花坛内路灯杆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曹宇伤,被害人曹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宇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120.0mg/100ml。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翟某某、曹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作记录、发破案报告书、嫌疑人归案经过、照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四平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及驾乘关系鉴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理化检验报告、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22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钻豹牌二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曹宇,沿烟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路南侧花坛内路灯杆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曹宇伤,被害人曹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曹宇无责任。经鉴定,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120.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主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万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身份信息证明。证明: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2、归案经过。证明:2014年11月12日,赵某某在其亲属陪同下主动到事故大队接受调查。3、发破案报告书。证明:2014年10月5日22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钻豹牌二轮摩托车,驮带被害人曹宇沿烟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到路南侧花坛内路灯杆上,造成车辆损坏,被告人赵某某、被害人曹宇伤,被害人曹宇经抢救无效死亡。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四平市交警支队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肇事的具体情况所做的记录。5、交通事故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及车辆的损毁情况等。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赵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曹宇无责任。7、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曹宇系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8、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证明:从送检赵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120.0mg/100ml。9、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证明:事故前摩托车与其他车辆没有接触;摩托车与路边石碰撞时速度约42km/h;本事故摩托车为普通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10、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及驾乘关系鉴定书。证明:在此案中被害人曹宇具有摩托车乘员损伤特点,伤者赵某某具有摩托车驾驶员损伤特点。11、谅解书及撤诉申请、收条。证明:被告人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撤回对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告诉,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12、证人翟某某证言:2014年10月5日21时许,其回到铁东区南一经街的修理部,被邻居找去吃饭,他让赵某某和曹宇也过去,席间他俩都喝了酒,之后他俩骑他的钻豹摩托车沿南一经街收割机路、烟厂路到烟厂路汽联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附近的停车场睡觉。22时28分,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摩托车肇事了,他到现场把他俩送到医院并报警,曹宇经抢救无效当晚死亡,赵某某受伤住院。1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当天晚上和曹宇、翟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后他骑翟某某的钻豹二轮摩托驮带曹宇回烟厂路停车场旁边的修理部看店,他是沿烟厂路由东向西行驶,怎么撞的不清楚,后给翟某某打电话,翟某某将他和曹宇送到医院。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证人翟某某的证言吻合,并有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工作记录、发破案报告书、嫌疑人归案经过、照片、户籍证明、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及撤诉申请、收条、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原因及驾乘关系鉴定书、四平市公安司法鉴定理化检验报告、沈阳机动车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等证据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证饮酒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杰审 判 员 宋煜人民陪审员 魏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