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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儒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碧满塘建材有限公司,何万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252-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颍河路交口新站总部经济大厦A楼21层,组织机构代码证57854562-1。被执行人:安徽儒贾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孙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07239664-9。法定代表人:胡太华,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碧满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家居工业园(棠树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05293014-6。法定代表人:秦知华,董事长。被执行人:何万松。申请执行人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与被执行人安徽儒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碧满塘建材有限公司、何万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徽儒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碧满塘建材有限公司、何万松未依法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儒贾钢结构有限公司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五十铺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安徽儒贾钢结构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六安市金安区孙岗镇五十铺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六土金国用(2013)第CS:13343号,面积分别为13333m2]]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