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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二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天津津猫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英发电动车配件厂、郝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623号原告天津津猫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北苑阜盛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磊,经理。被告天津市武清区英发电动车配件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七街。被告郝德利,农民。原告与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淑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