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栋与周鲁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栋,周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张栋。被执行人周鲁伟。张栋申请执行周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调解决书,于2015年1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鲁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聊城东昌府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鲁伟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市农行湖西办事处,账号:15×××21)。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安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