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叠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2015)叠刑初字第15号张某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叠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三看守所。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以叠检公诉刑诉(2014)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黄某某(在逃)窜至桂林市XXX路30号一居民楼下停车棚内,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黄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铁质钥匙状工具将被害人蓝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爱玛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10元)盗走。后黄某某驾驶该车搭乘被告人张某窜至桂林市XXX路74-3号门面前,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黄某某采用相同手段盗窃被害人胡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3元)。2、2014年10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桂林市XXX路51号XX综合门诊门前,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黄某某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1辆粉红色银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73元)。3、2014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XX电影院员工宿舍楼下,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黄某某盗窃被害人黄某停放在此的1辆黑色银洋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3元)。4、2014年10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XXX路105号XX小区内,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黄某某实施盗窃,先后在该小区2栋2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卢某停放在此的1辆灰色天禾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88元)、3栋1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魏XX停放在此的1辆蓝色小飞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5、2014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黄某某窜至桂林市XX路20号附近,由被告人张某负责望风,黄某某动手,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的1辆黄黑色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5元)。2014年10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黄某某将盗窃所得车辆全部转移至桂林市叠彩区XXX站XXX物流中心附近,欲将盗窃车辆通过物流公司转移至来宾市进行销赃,后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缴获并退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张某共盗窃7次,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63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1、书证(户籍证明、销售票据、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售货单、发票、内部解款单、合格证、收据、售后服务卡、保修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赃物指认照片、抓获经过);2、证人韦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XX、蓝某、李某、黄某、卢某、胡某、李鸿X的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6、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请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刑事责任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公安机关已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远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桂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