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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执行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三明市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明市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行字第1260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林渊标,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敏锋,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沙县建国路8幢。法定代表人高逸彬,局长。被执行人沙县富口镇人民政���,住所地沙县富口镇富口街。法定代表人夏永桦,镇长。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沙县国土资源局、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沙县富口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4年11月21日、2015年1月1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出让金、已缴土地契税、水泥散装专项费、土石方工程款、项目建设保证金、代垫诉讼费、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565700元。现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镇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5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阿  光审 判 员 姜  长  生代理审判员 邓  海  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上添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