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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永凤、宋丙阁等与微山县夏镇三里庄片区、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凤,宋丙阁,张丽,宋晓瑞,微山县夏镇三里庄片区,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783号原告张永凤。原告宋丙阁。原告张丽。原告宋晓瑞。法定代理人:宋丙阁、张丽(宋晓瑞父母),住微山县夏镇三里庄村。被告微山县夏镇三里庄片区法人代表:张铭被告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人代表:孙允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凤、宋丙阁、张丽、宋晓瑞与被告微山县夏镇三里庄片区(原三里庄村民委员会)、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微山县夏镇三里庄片区(原三里庄村民委员会)、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内或打入到张永金、王学武个人账户的村民土地补偿款1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凤、宋丙阁、张丽、宋晓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微山县夏镇三里庄片区(原三里庄村民委员会)、微山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内或打入到张永金、王学武个人账户的村民土地补偿款1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代理审判员  盛兆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