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