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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中民三终字第009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5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惠子芳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子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