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天贵与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天贵,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李天贵,男,汉族,生于1952年3月7日,住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电池厂三号楼。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生,任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但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64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宏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