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兴华与李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华,李晓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王兴华。委托代理人付博,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晓鹏。申请执行人王兴华与被执行人李晓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306号民事裁定确认:王兴华伤后的经济损失96088.17元由李晓鹏赔偿,除已支付10646.77元外,下余85441.40元定于2014年12月10日前支付。因被执行人李晓鹏逾期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兴华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即:李晓鹏尚欠王兴华赔偿款85441.40元,李晓鹏定于2015年1月14日下午15时之前一次性给付王兴华84000元,剩余赔偿款1441.40元王兴华自愿放弃。现李晓鹏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秭归执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屈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