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博民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高玉英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英,博山社会福利油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博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高玉英。被执行人:博山社会福利油漆厂,住所地博山区白塔镇南万山村。法定代表人:韩光,厂长。申请执行人高玉英与博山社会福利油漆厂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6)博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玉英于200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06)博民初字第21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焦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