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崔付山申请执行郝春文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付山,郝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崔付山。被执行人:郝春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春文10000元。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