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崔付山申请执行郝春文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付山,郝春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崔付山。被执行人:郝春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春文10000元。执行员  李明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志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