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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陆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从法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从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广东省从化市。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从化市看守所。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从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凌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时于从化市太平镇水南新村路口附近查获被告人陆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中缴获其之前为吸食而购买的毒品白色透明晶体3包(净重12.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红色透明晶体1包(净重15.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一包(净重0.0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列举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黄某的证言及其辨认被告人陆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化验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据保全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毒品交接清单,被告人陆某指认案发现场、涉案毒品的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扣押的毒品白色透明晶体3包(净重12.2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粉红色透明晶体1包(净重15.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一包(净重0.0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予以没收销毁,由从化市公安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欢欢二0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伟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