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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中商终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盱眙新利安工贸有限公司与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盱眙新利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通中商终字第00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五组,现住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大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建华,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盱眙新利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镇工业集中区工业大道西侧(盱眙新日服饰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丽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盱眙新利安工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元减半收取742.5元,由上诉人南通凯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晓春 审 判 员  戴志霞 代理审判员  周 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