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沅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沅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卢某,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被告王某,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沅江市人,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阳小春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审 判 员 陈志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邱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