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建青与阿不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青,阿不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张建青,男,汉族,沙湾县计生委职工。被告:阿不孜,男,回族。原告张建青诉被告阿不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建青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青负担。审 判 员 张金桂审 判 员 罗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建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潇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