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黄琳与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琳,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字第88号原告黄琳。委托代理人张戈,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龙门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斯本院受理原告黄琳与被告广西灵海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黄琳没有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胜伟书记员 刘芙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