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吕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江洪与被告龙名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江洪,龙名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吕初字第5-1号原告唐江洪,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市。被告龙名金,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岳阳县人,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唐江洪与被告龙名金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唐江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龙名金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龙名金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罗颂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