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万源市祥瑞汽车有限公司与何金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何金华,荆门市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2-1号原告万源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太平路19号法定代表人马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俊德,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康乐乡。被告何金华,男,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镇。被告荆门市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35号法定代表人李年友,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45号法定代表人蔡巨文,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源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金华、荆门市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源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荆门市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祥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XX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