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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某甲,男,1957年9月1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刘某乙,女,汉族,50岁,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