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刘某甲诉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壕民初字第00033号原告刘某甲,男,1957年9月1日生,满族,住黑山县。被告刘某乙,女,汉族,50岁,住黑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丽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