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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成华,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富祥,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愿协商离婚,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其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