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严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严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284号原告樊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成华,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严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魏富祥,广元市朝天区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严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愿协商离婚,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申请撤诉,其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后为13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映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开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