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明创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明创贸易有限公司,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53-1号原告:珠海市明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法定代表人:欧明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国强,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智闯。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明创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以下银行存款(户名: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帐号:44×××29,开户行: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南湾支行),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913159.16元为限,并由案外人欧明灿提供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山湖海8号34栋202房产(房地产权证号码:珠字第××号)及粤C×××××号混凝土泵车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珠海市建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南湾支行帐号为44×××29中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1913159.16元为限,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绍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