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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金钢与秦贵海、张慧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钢,秦贵海,张慧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钢。被执行人秦贵海。被执行人张慧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秦贵海、张慧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借款、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44000元、执行费2135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贵海、张慧卿的银行存款14613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史仲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